问题 | 普通合伙人的条件 |
分类 | 公司经营-合伙联营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们所熟知的普通合伙企业是由一群普普通通的合伙人构成的团队协作组织。
在这些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每一位成员都必须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起无限连带责任,这无疑是对所有合伙人诚信和责任感的一种考验与鞭策。 然而,有些特殊类型的组织,如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那些从事公益性质业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是禁止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其中的。 换句话说,他们无法像普通合伙人那样以股东的身份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对于部分合伙人来说,他们可以选择只承担他们已经认缴的资金数额范围内的企业债务责任,而不必像普通合伙人那样需要承担无上限的责任负担。 为了实现这样的有限责任,他们通常会选择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所以,我们不难发现,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是受到一些约束和限制的。 依据最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我们明确得知,无论何时何地,有限合伙人均不能将劳务当作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同时,他们也不能够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事务,更不可被允许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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