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
分类 | 公司经营-工商税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来谈谈规范化的企业规模要求:
1)对于那些主要从事生产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同时兼营货物批发业务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他们适用50%的税率)而言,若年度应税营业额达到或超过500,000元的,将被视为一般纳税人的范畴; 2)而对于仅仅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业务的纳税人来说,如果他们的应税营业额能够超过800,000元/年,那么也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 3)另外,关于应税服务的年度销售额,它的标准为5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销售额),只有当该指标超过这个数值时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这里所说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指的是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在经营期间,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里,提供各类交通运输与现代服务业务中累计产生的应缴增值税销售额总和,包括了所有的免税、减税销售额在内。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针对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水平设立的标准: 1)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某公司的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定标准,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制度进行纳税申报; 然而,对于那些非企业性的单位或是极少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来说,他们拥有自主选择权,可以决定是否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制度进行税务缴纳。 2)此外,对于那些年应税销售额未曾超过上述规范标准并且新近成立的企业,只要他们具备固定的经营场地、健全严谨的会计核算体系,且能够准确地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财务信息,就有资格被认可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十一条 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 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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