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
分类 | 公司经营-工商税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要之务是关于企业规模的评判标准:
1)经年累月专注于商品制造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甚至在主业之外兼顾货物批发或者零售贸易的纳税人(使用50%标准),年应税销售达到50万人民币以上者,即可视为一般纳税人; 2)对于那些主要涉及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的纳税人而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即具备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3)关于应税服务类别的年销售额标准设定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只要符合这一要求,便可被评为一般纳税人;一般指的是纳税人在长达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间内,提供的交通运输以及现代服务业所累积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总和,包括已实现的免税、减税部分的销售额。 接下来是针对纳税人类型以及会计核算水平的准测标准: 1)若某年应税销售总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标准,那么其他个体经营者(自然人)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进行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及并非频繁产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则拥有自由选择是否依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税收缴纳的权利。 2)对尚未达到资格标准或者属于新设立不久的纳税人,如果已经建立了稳定的经营场所,且具有健全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能够精确地计算出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者,便可以被判定为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第十一条 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 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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