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上市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犯罪主体资格本罪涉及的犯罪主体主要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
2、主观心态本宗犯罪在其主观心理状态上表现为故意犯罪。 具体而言,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正在实行背信于公司的行为,也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将会给上市公司带来物质财富的实际损失,且行为人对这样的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3、犯罪客体本宗罪行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乃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定权益以及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营规则。 4、犯罪客观行为本罪在其客观活动方面,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违反了对公司应尽的诚信义务,借助职务之便,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从事不公正、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等非法手段,最终导致了上市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现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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