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警查车保险不理赔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进行相应的赔偿。
然而,以下五类情形中的交强险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当驾驶人员尚未获取驾驶资质、或处于醉酒状态时驾驶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 其次,当被保险机动车在此期间存在盗窃抢劫行为; 再次,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道路交通事故; 最后,受害人故意制造的道路交通事故。对于以上四种情况,保险公司仅需履行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且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而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此外,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其自身的交强险也不会对此进行赔偿。 同时,间接损失亦不在赔偿范围内。 具体来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均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另外,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样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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