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理赔纠纷案由有哪些种类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关于车险赔偿数额方面的争议纠纷屡见不鲜。在车辆遭遇意外事故之后,被保险人通常持有全部真实赔偿的期望,而保险公司则坚守其内部理赔原则进行处理,往往使得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以及赔偿方式的立场难以达成共识,进而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其次,车辆定损环节亦是纠纷频发之地。 其一,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共同确认损失金额后,往往因为修理费用的增加而引发争议; 其二,保险公司定损后,若被保险人认为定损金额过低,便可能拒绝确认定损单,继而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公估或评估,最后以公估评估结果作为维修依据,或者直接进行维修,从而产生超出定损金额的额外费用; 其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被保险人未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协商,而是在保险公司定损前即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或通过交警部门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维修,实际支付了鉴定费用,然而保险公司却可能拒绝赔偿。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许多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定损员的定损结果持怀疑态度,因此更倾向于选择前往4S店进行维修,但这又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存在差异,由此引发的差额负担问题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再者,车险理赔时效问题也是引发纠纷的常见因素。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他们在车辆遭受损失后,由于自身信息获取渠道有限,对车辆保险理赔流程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提供足够的理赔证据,或者保险公司未能一次性告知相关事宜,甚至出现理赔速度缓慢等情况,从而引发车险理赔时效纠纷。 此外,营运车辆损失纠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营运损失的赔偿,如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损失的具体范围如何界定,证据如何认定,以及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赔偿等问题,都给产险公司、被保险人和法院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 最后,保险公司拒赔问题同样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在实践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时会在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免赔情形的前提下,擅自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保险合同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项未能向被保险人作出详尽的解释或明确说明,从而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激化,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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