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哪几种情况拒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新购置的汽车尚未挂牌、持有有效临时号牌或临时号牌已失效期间,因交通意外所引发的经济赔偿责任。
2.车辆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或经检查未达标,导致车祸事故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3.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4.驾驶者不慎将车辆碰撞至家庭成员,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5.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时,由于保管不当而导致车辆遗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7.驾驶员在驾驶证遗失、损坏或更换期间,擅自驾驶机动车所引发的经济赔偿责任。 8.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9.在缴纳保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10.车辆新增设备遭受损害,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11.车辆的车灯或倒车镜单一部位受损,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12.在深水区强行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13.车辆上的物品撞击其他物体,导致车辆受损,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14.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15.车辆零部件被盗窃,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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