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理赔贴车贴不赔合理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车贴无法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是否合理?
鉴于货车的行驶证上注明其并非运营运输工具,若在购买相关保险之时已以非营运车辆之名义进行了登记申报,同时亦能充分举证说明该车辆主要用以私家使用,那么依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对此给予相应理赔责任。关键在于需向保险公司披露真实的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使其与涉事车辆的所有权人相吻合即可。这便足以证实该车辆仅为自用性质,从事自身货物运输活动。然而,若所运输货物属于运营性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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