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小车的保险赔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其定义是以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物,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须承担的对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类型。详细阐述的话,即是对于投保的机动车辆导致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所有损失赔偿责任均涵盖在保险利益的范畴之中。
然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情况往往是投保人和实际驾驶员并非同一个人,因此,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所期望获得的保险利益,并不仅仅局限于保护自身的责任利益,更应该包含了机动车辆的实际驾驶员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利益。因此,合法的车辆借用人同样应当被视为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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