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三大抗辩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合约履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三项重要的抗辩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对价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对价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负担着同等地位却又无确定履行顺序的债务关系,他们应当在同一时间内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实际履行合同事项之前,便有理由提出拒绝履行要求; 或者在另一方履行合同事项不符合既定标准或条款时,有权拒绝接受其日后的相关履行请求。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明确的先后顺序之分。 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尚未完成自己的承担,那么后续履行的一方就享有拒绝该方未来履行请求的权力。 如果先行履行一方向后履行一方出示的履行为非基于协议,或者存在任何其他违背合同条款的问题,则后续履行方同样拥有拒绝此种履行要求的权力。 第三,不安抗辩权。 在涉及到必须先行履行债务的合同时,倘若有稳定证据能够显示另一方已经出现营收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出现将财产进行转移以致逃避债务等现象和情况时,此类守约方可以暂时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但在作出决定之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对方发出通告。 倘若对方在此之后能够提供适宜的保证或担保,则守约方应当重新恢复执行合同义务。 这项规定的设立就是为了妥善保护合约双方的正当权益,充分确保合约交易的公正性以及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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