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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三大抗辩权谁来行使适用条件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三项基本抗辩权主要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抗辩权。
其中,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该权利通常由那些在双务合同中并无明确履行先后顺序的合同双方共同行使。
其行使的前提条件则在于另一方未能按照双方协议如期履行其应尽之义务或相关履行行为并不符合规定。
接下来,关于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权利通常由双务合同中需要在后续阶段履行义务的一方所享有。
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包括:
首先,应当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尚未履行或其履行行为并不符合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
其次,如果存在确凿的证据表明另一方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严重恶化,或者其正在进行财产转移等可能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债务的行为,那么,在此情况下,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最后,关于不安抗辩权,这一权利通常由应当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所享有。
其行使的前提条件包括:
首先,必须存在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另一方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严重恶化,或者其正在进行财产转移等可能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债务的行为;
其次,必须是在另一方未能按照双方协议如期履行其应尽之义务之前,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才能行使此项权利。
总的来说,这三项基本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易过程的公正性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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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0:5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