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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人告保管合作纠纷是什么意思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保管合同,即用书面形式约定一方将特定物品交给另一方进行保管,以满足其需求的法律订约行为。
作为一种独特的合同类型,保管合同具备以下四个显著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订立宗旨主要在于对特定物品进行妥善保管,而保管人则向寄存人提供相应的保管服务;
其次,尽管保管合同在属性上不仅限于有偿合同,同时也不排斥无偿合同,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框架下,对于订立保管合同时究竟采用何种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应明确保管费用的问题,都有其明确的规定和准绳;
第三,由于特殊性所致,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实际行动)类别的范畴。
换句话说,保管合同仅凭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并未足以构成完整的合同关系,而是需要寄存人在实际行动中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才能算作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
最后,虽然标的物的交付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然而,保管合同的根本性质决定了保管人并不因此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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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3: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