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公司拒绝开具解约函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合适的解约函,则依照以下规则处理与三方协议相关事宜:
首先应查看相关协议是否对此有所规定; 如无,建议进一步通过协商来寻求解决途径; 若协商失败,则可诉诸法律手段,法院将负责裁决此争议。 根据协议内容的不同,分别需要经过单方面或双方面的协商同意,才能解除合同。 在此过程中,解约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正式文件,意欲解除原先签订的合同。 当合同一方依法明确表达其要撤销合同的意愿时,必须及时通知对方。 这个通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到达对方手中时,该合同正式失效。 若在规定期间内,被通知者并未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则合同将自通知注明的日期起生效。 然而,如果某个守约方对于解除合同持有异义,则任意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解除动作的有效性。 有如下五种特定情况存在时,当事人皆有权利解除合同: 首先,由不可抗拒力量导致无法继续履约,实属无奈; 其次,若在执行条约截止日期之前,有一方已明确表示或采取行动显示出不会履行主要责任; 第三,倘若已得到责任方的催促,但时间期限已过,依然未完成主要职责; 第四,若某方在履行契约过程中表现出其他可能阻碍正常执行的违约行为; 最后,达到合同不能实现的总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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