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中哪些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制度中,定金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保管合同被公认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实践合同类型。
具体而言: (1)所谓定金合同,实际上属于典型的实践合同类型,也就是说,它的成立不仅仅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达成一致性,而且还要求必须要有定金的实际交付行为才行。 如果双方仅仅就设立定金这一事项达成了共识,但并未完成定金的实际交付动作,那么这个定金合同便无法正式签署,同时,这也意味着在这样的情况下,定金之债同样无法得到认定和实现。 (2)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来说,正是由于其作为一种实践合同,所以当贷款方开始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那一刻起,借款合同就正式成立生效。 (3)至于保管合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只有一个,那就是保管物品的实际交付。 当然,特殊情况下,比如当事人双方事先已有约定,则可以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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