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抗辩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契约法律实践中,倘若如任何一方未能充分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承诺,另外一方将具备一定期限内的对抗反驳权利。
这种防守性的权益就是在面对对方已逾期的履行现象时,岀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而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例如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义务,直接否定该合同,或者仅仅部分履行等。 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条文明确地对上述几种常见的抗辩权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 这意味着双方共同承担的合同义务在履行上并无严格的先后顺序之分,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在他方履行完毕前自行搁置部分履行义务。 其次,“顺序履行抗辩权”: 即在合同商定的义务履行过程中有先后次序的情况下,若先履行一方未能按期履约,则后履行者有权延迟或拒绝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最后,“不安履行抗辩权”: 如果发现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另一方的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躲避债务或生意声誉严重受损等情况时,正在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暂时停止履行所有义务,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此决定。 在暂停执行后,如果另一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法恢复其履行能力或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那么请求暂停执行的一方可以选择结束该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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