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理,无权代理的体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未经被代理人明确授权的代理、逾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以及代理权过期后仍然进行的代理。 首先,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代理是指民事主体在未得到他人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擅自以他人名义开展相应的行为活动,此类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其次,逾越被代理人授权范围的代理则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代理权限的使用超过了被代理人给予的标准范畴,其中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权代理; 最后,代理权过期后的代理则是指当代理权由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的期满,或者代理事务已经完成,甚至是在附带解除条件的代理中,由于相应条件的实现而导致代理权终止时,原代理人依然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继续从事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