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如若已先行履约的一方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证实了相对方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情况,则其有权中止完全履行承诺:
(1)其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的现实; (2)其行为涉及转移资产或抽离资金,进而试图躲避应负的债款责任; (3)其商业声誉销毁殆尽; 以及(4)存在或极有可能丧失继续履行偿还债务能力的其余情形。 其次,倘若当事人未能获取充足确凿的证据而选择中止履约,那么他将承担相应的违背合约义务的责任和后果。 同样地,中止全面履行承诺的一方必须及时向对方发出通告,告知其这一决定。 再者,如果对方能够提出适当的担保条件,则基于此合法理由,已中止全面履行承诺的一方可恢复全面履行义务。 但若期限结束后,对方仍不能恢复履行义务且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条件,那就被视作通过自身的行为表现出其不再致力于履行主要债务,于是中止履行职责的一方可宣布终止合同,同时可向上诉求对方承担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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