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能否附解除条件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赠予合同可设立解除条件,但这一设定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规定。
此外,对于特定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其性质特殊,即便有意设定期限,也不被允许。 关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法条规定,只有在所设条件达至实现之时才会产生效力; 而对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亦是在达到所设条件后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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