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法律责任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需要依据公平原则在合同中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且绝不应不合理地免除或减少己方的责任,或者给予对方过多的责任负担,亦或是束缚对方享有其核心权益的可能性。 其次,当涉及到免除或限制己方责任的相关条款时,务必通过合理手段引发对方的关注,以帮助其理解这类条款的意义。 格式合同也被称为标准化合同、固定化合同以及批量合同等,其特点在于合同一方初始拟定所有条款,然后由另一方仅能在完全同意或拒绝间做出选择。 这也意味着,若非订约方承担一份格式合同,则需全然接受所有的合同条件; 否则宁可选择放弃缔结合同关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诸如车票、船票、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库仓单及出版合同等诸多合同类型均属于此类制式合同、典型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主要有以下五点显著的法律特性: 第一,格式合同往往面向广大公众发布出要约,其中包含有在特定期限内缔结此合同所需的全部条款; 第二,制式合同的相关条款主要由单一一方在事前行之有效的规则下预先设定; 第三,由于格式合同条款的固定性设计,使得合同对方无从针对这些条款开展协商活动; 第四,格式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撰写,以便于日后查阅和使用; 第五,在大部分情况下,格式合同——尤其是那些涉及商品和服务销售的格式合同——条款制订方通常拥有巨大的经济优势或者垄断能力,相比之下,另一方多数时候为众多且散乱无章的消费者群体。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格式合同若包含以下几类无效条款将无法得到法律认可: 首先,包括有明显违法或者严重背离公共道德规范的事项; 其次,存在涉嫌欺骗或威胁行为,且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再者,格式合同提供方存在明显不平等地免除自身责任,或者过分加重对方责任状况。 格式合同之所以产生并得以广泛应用其背后有着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支撑。 一般来说,具有某种程度上的行业垄断现象、交易对象的频繁出现、交易各方对于流程简化、时间节省的共同诉求等皆构成了格式合同存在的必要性,并促使其在商业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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