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人或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存在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出租方或租户均有权解除资金融通租赁协议:
(1)出租方与出售方所签署的买卖协议实际被解除、认定为无效或是被撤销,且双方无法有效地完成新买卖合同的制定; (2)由于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导致租赁物品遭受无法挽回的毁坏、消失,并且这一损坏或消亡原因无法通过修理方式得以修复或者找到合适的替代品; (3)由于出售方自身的原因,导致原先签署的资金融通租赁协议的部分或全部目标无法达成和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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