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善意取得法条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其严谨且完备的内涵要求受让方在获取动产或不动产时必须怀有纯粹、善意的动机和目的,此时即便出让人无合法的处分权,基于该项诚信原则,受让方仍可获取法律赋予的对这些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此外,当受让方善意地取得了已被丢失的财物后,如若原所有人作出追索并请求受让方返还该物品,那么其应对受到善意取得约束的受让人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或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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