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有权利代替母公司签合同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总的来说,分公司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了代理总公司签署合同的权力,然而,此项权益必须得到总公司的明确授权。
众所周知,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尽管在总公司的批准与许可下,他们可以在自身的业务范围内签署相关协议和合同。 若涉及到超越这个范畴的事务,则必须经由总公司负责签署。 倘若此分公司持有自身独特的营业执照,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则的最新司法解释,他们将能够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署各种合约,无需再代表总公司进行签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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