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践合同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时至今日,我国现行的具有实践性的合同主要包含了以下四大类别:
首先,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作为一类附属的经济合同形式,其达成之处在于确保主合同的顺利履行。 具体而言,该类附属合同约定了其中一方向另一方预支一定数量的货币,届时尚未如约履行责任的一方可以通过返还预付款,亦或是用以冲抵相应的价值款额来进行补偿。 其次,关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此类合同规范的主体为借款人及贷款人间的借贷活动。 在合同步入履行阶段后,借款人需要按期归还所借贷的资金,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费用。 再者,保管合同。 此合同主要涉及到保管人及寄存人之间关于保管物交接和返还的程序安排。 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最终返还物件之前完成与之相关的必要操作。 最后,借用合同。 此类合同主要规定了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基于无偿方式(通常是定期或非定期)将出借物供借用人使用,以及得到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后,指定时限内返还物件的协议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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