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服务合同有任意解除权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能。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在一份设立权利义务的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条件的解除合同,这有违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任意解除权,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具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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