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契约法领域中,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乃是至关重要的概念。
所谓“一般违约”,意指合同中的任一当事方未能依照合约规定履行义务,然而其行为尚未对另一方构成严重到足以使合同宗旨难以达成的负面影响,此种情况通常表现为轻微的履行瑕疵,例如交付的商品数量有所短缺、品质方面存在轻微缺陷、或者履约期限稍稍推迟等等。 面对此类一般违约的情形,未违约方有权寻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请求违约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赔偿因违约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等,但是一般而言,他们无权解除合同。 而“根本违约”则是指违约方的行为已经严重到使得合同宗旨完全丧失,对未违约方的期待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 举例来说,如果卖方完全没有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或者买方拒绝支付大部分的货款等,都属于根本违约的范畴。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未违约方便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等相关责任的诉求。 总的来说,这两种违约类型的主要区别在于违约所产生的后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了足以使合同宗旨无法实现的地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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