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否会支持格式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作为一名专业之人,我坚决支持违约金制度的确立与实施,然而,若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试图免除自身应尽的责任,甚至施加超出合理范畴的法律义务于另一方,以及排斥对方目前拥有的主要权益,那么由这种情况引发的违约金条款则将无法得到我们人民法院的全力支持。
所谓您所需了解的违约金,这是指,当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或者是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过失时,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为自身的违约行为付出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赔偿。 具体来说,违约金一般可进一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种不同的类型,并且,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违约金,都被视为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之一。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当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时候,理所当然应当按照约定予以支付; 然而,如果约定的金额过高以至于超过实际损失的限度,或者过低以至于不及实际损失金额,那么需要考虑适当调整的部分,便需计入到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中来。 通常状况下,违约金的支付对象往往是钱款,但实际上,作为当事人也是可以自由选择违约金支付的标的物是否仅限于金钱,或者可以更加丰富多元地包括金钱之外更多其他财产类型。 格式合同的概念,您或许听说过,它也被称之为规范合同、标准化合同、定型化合同,乃至于我们常说的制式合同,其实质上就是通过一方事先拟定出所有合同条款,而另一方只能选择完全赞同或是反对全部这些条款的合同签订方式。 因此,对于像车票、船票、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之类,广泛应用于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制式合同,非制定其余条款的一方当事者在想要签约时,就必须对合同的所有事项全部接受; 否则的话,他们将不得不放弃签署这个合同。 总的来说,格式合同得以生存并赢得广泛运用的社会经济根源在于其存在的必要及适用性。 一般而言,当某个特定产业具有垄断性质、交易内容具有高度的重复性特征、或者交易双方都更倾向于简单快捷的处理模式以节约时间成本的时候,制式合同的诞生并在此基础之上得以大范围应用与商业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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