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金是否归类为国有资产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违约金是否归属国有资产这一问题,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论述如下: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违约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有资产,而是在特定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经济赔偿机制。 它指的是,当合同签署各方中的一方未能完全履行或未尽到应有的责任时,按照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金钱作为违约的代价。 这种违约金通常被划分为惩罚性违约金与补偿性违约金两种类型,尽管名字不同,但都可以视作担保物权范畴内的一部分。 2.所谓国有资产,则是指占有、使用、处分或处置领域,其所有权严格归属于国家或代表国家利益享有权的各类物质资源和无形的经济权益的总和。 具体来说,这其中包括了国家凭借法律规定或者自身强大权力获取并坚定认定的财产,以及国家资本金及其所得收益再投资所积累起来的财富,还有国家通过向行政机关及公益事业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形成的财产,企业欠国家税费等行为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由纳税优惠、免税及退税等方式形成的属国家所有的资产,再到接收捐赠、国际援助等获得的各种形式的财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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