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退租需要多少违约金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首先,应查阅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关注其中是否明确载有关于违约金数额或其计算方式的描述。
若是如此,便可依照合同约定向违约方索要相应的经济补偿。 特别是在商品房买卖领域,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针对双方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签约一方践踏承诺之时,身为受害者的一方应立即查阅合同中相应条款,依据合同约定,向违规方施加必要的法律压力。 合同中常见的约定是按照每日计算违约金,自对方违约之日起,将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执行合同义务终止为止; 2.接下来需要评估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合法,若经判定认为不合理,则有权以合适理由提出增加或降低违约金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对方以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异议,我方可以违约金超过我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30%作为判断标准,寻求适度降低;另一方面,如果对方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为由提出申诉,我方应以实际发生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准确地确定违约金数额。 因此,判定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关键在于准确地识别和评估损失的额度,并基于此损失程度来决定是否应该要求提高或降低违约金; 3.若合同中未能明确规定违约金标准,此时,我们也不必惊慌失措。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们仍然可以依据通用的标准来主张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三条就作出了如下规定: 如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出卖人可依据逾期未付购货款总额为基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提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核算损失赔偿额;而若出卖人逾期交房,则可以按照期权上交日期与实际不同期间内同地点、相同类别的房屋租赁价格计算违约金。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四条还提出了另一种可能性: 若开放商未按时完成房产证过户手续,那么消费者可依据所付房款总额为基准,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提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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