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违约责任有哪些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民法典》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它指的是当合同中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或其履行义务的方式未能达到当初双方的合约约定时,依照法律法规需要对另一方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范畴内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无效合同的终极后果有着显著差别,违约责任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建立在合法且有效的合同基础之上。 与此同时,违约责任亦有别于侵权责任。 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各方都有自主权就违约责任的范围以及具体赔偿措施进行明确约定,这使得违约责任更像是一种财产责任的代表。 至于违约行为的执行者即责任主体,自然是合同的签约各方。 我们知道,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利和资格违反合同,若非出于第三方的原因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那么由该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对于合同的另一方而言就是违约行为,与第三方并无概念冲突。 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且真实存在的违背合同协议的表现形式。 违约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依据当事人的实际行动是否确实存在与约定的行动或者合同义务不相符的情况,虽然这种分析过程可能不会涉及到行动者的主观动机。 最后,违约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对象,实质上是合同另一方所拥有的债权权益。 因为违约行为的出现,必然会使得债权人原本预期能够得以实现的债权变得难以兑现,最终损害了他们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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