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违约行为,对于这种不良现象,默认采取两种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纠正——也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话题:损害赔偿以及支付违约金。这两种法律手段,究竟能否同时使用呢?在此,我很荣幸为您解答。
首先,需要理解的是,什么叫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当一方由于违反了契约条款给另一方带来了损失,那么他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个代价,可能是大量的现金,或者是一段时间内无法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这种以金钱来弥补损失的法律制度,我们称之为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我们再来看“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含义上就更明显了,它是一方由于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款项。在传统的民法体系中,违约金被视为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没能按约定完成你的工作,对方有权利要求你支付一定数量的罚金。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是可以一起使用的。如前文提到,损失赔偿的特色是它主要用于弥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而支付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不仅可以弥补损失,而且可以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因此,在涉及到违约金的问题时,我们通常建议将两者结合起来一同使用,将违约金设置为最高限额,以此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并防止一些不必要的纷争。 此外,我们也要注意,每当选择启用损害赔偿或是支付违约金的策略时,都必须严格按照具体的法律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例如,当采用损害赔偿策略时,应当确保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赔偿金的金额应当尽可能地接近真实的经济损失;而在选择其他策略时,同样要遵循有关标准,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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