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不安抗辩权算违约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违约 |
解答 |
律师解析:
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合同履行期是否会发生改变有两种情况: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 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不安抗辩权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 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提供担保或证明自己有履行能力的,合同的履行期不会有变化,合同仍然有效,但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并不能提供适当担保的,先改造义务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即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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