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和附件冲突以哪个为准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劳动合同与附件发生冲突时,一般是以附件为准。
合同是双方意思表达的重要体现,它涵盖了一些基本的条款和约定。 而附件则是对合同内容的进一步拓展和细化,它能更详细地说明某些具体情况或补充一些相关信息。 倘若两者出现冲突,通常会遵循后订立的约定优先这一原则,也就是说附件的效力相对合同本身会更高一些。 不过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如果附件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部分内容就无效了,此时还是要以法律规定为准。 而且,在判断时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如果附件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被纳入合同的一部分,并且明确约定了其效力高于合同本身,那么毫无疑问就应以附件为准;但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就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必须要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谨慎地确定到底是以劳动合同为准还是以附件为准,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误解。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后又有附件对部分条款细化。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就工作时间规定产生冲突,劳动合同规定朝九晚五,附件规定朝八晚六,小朱认为应以合同为准,小李则主张按附件执行,双方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附件是双方协商一致纳入合同且明确约定效力高于合同本身,那么按约定应以附件为准,在此案中即工作时间按朝八晚六执行。 2、若没有此类约定,需综合考虑因素。如附件与合同整体逻辑关系、双方实际意图等。若附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则该部分无效,仍应以法律规定及合同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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