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认缴资金没到位承担债务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承诺认缴一定数额的资金,这是他们对公司应尽的义务。
一旦公司出现对外债务,若股东未按照当初的约定足额缴纳认缴的资金,此时债权人便拥有权利,要求该股东在其未缴纳出资的那部分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补充清偿的责任。 举例来说,假如一家公司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对外欠下了100万元的债务。 其中有一位股东认缴了50万元的资金,但实际上仅仅缴纳了30万元。 那么,当公司没有能力偿还这100万元的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向该股东提出请求,让其在未缴纳的2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并不表示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而仅仅是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只需按照自己未出资的额度来对公司债务进行补充清偿,超出这个范围的债务,股东无需承担责任。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股东履行好自己的出资义务,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债务清偿能力。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共同设立公司,小朱认缴50万但实际缴纳30万。后公司经营不善,对外欠下100万债务且无力偿还。债权人小静要求小朱在未缴纳的20万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小朱却认为不应承担此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承诺认缴资金,这是其对公司的法定义务。小朱未足额缴纳认缴资金,违反了当初的约定。 2、当公司出现对外债务且无力偿还时,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所以小静的要求合理合法,小朱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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