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其承担责任的方式通常是以自身的出资额为界限。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股东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之下,股东是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其一,倘若股东过度滥用公司法人所具有的独立地位以及自身享有的股东有限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那么此时这些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体现在《公司法》的第二十条第三款中。 其二,当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作为理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支持的。 此规定出自《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第十九条第一款。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简单地认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一定承担或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必须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各方利益的合理保障。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是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公司经营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要求股东担责。小朱主张按出资额担责,小李却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被要求担连带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以正常出资为由主张按出资额担责有一定依据,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担责。 2、小李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及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行为,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仅以出资额界限逃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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