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创始股东是只承担认缴出资部分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来讲,创始股东通常只需对其在公司章程里承诺要缴纳的那部分出资承担责任。
不过,可不能简单地认为创始股东就只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负责。 要是出现了那种股东随意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或者利用股东有限责任的便利来逃避债务,并且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股东就得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另外,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法律规定或者是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有可能需要承担超出认缴出资范围的责任。 总之,创始股东主要是承担认缴出资部分的责任,但在特定的情况之下,他们也可能会因为这些特殊情况而承担起更广泛的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创始股东,均按章程认缴出资。后公司经营不善负债,债权人小丽要求偿债。小朱主张仅以认缴出资担责,而小丽称小胡曾滥用法人地位逃避债务,且他们签订的特殊合同约定了额外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如小朱、小李按章程履行认缴出资义务,通常只需在认缴范围内担责,这是基于创始股东的一般责任范围规定。 2、若小丽能证明小胡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小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特殊合同明确约定股东需承担额外责任,相关股东应按约定承担更广泛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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