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承担责任的方式通常是以自身的出资额为界限。
在一般状况下,股东之间是不存在连带负责关系的。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之下,股东是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负责的责任的。 具体如下: 其一,倘若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所具备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所享有的有限责任,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并且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那么这类股东就应当对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负责的责任。 其二,要是股东在出资方面存在不真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对于那些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来说,他们需要在未出资的这个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负责的责任;而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而言,他们则要在抽逃出资本息的这个范围之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负责的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地说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股东肯定有或者没有连带负责的责任,必须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准确的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经营不善欠债,债权人要求小朱、小李连带偿债。小朱称自己按出资额承担即可,小李则称自己有抽逃出资行为但认为不应连带偿债,双方就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李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那么小李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若小李确实抽逃出资,其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小朱存在出资不实情况,也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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