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认缴出资不足怎么承担债务 |
分类 | 债权债务-公司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股东出现认缴出资不足的情况时,在公司债务承担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股东务必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这意味着,倘若公司的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利向该股东提出请求,让其在未出资本息的范畴内履行清偿的义务。 例如,某股东认缴出资100万,但实际仅出资60万,当公司债务为80万且公司财产只能清偿40万时,债权人可要求该股东在40万(未出资的40万)本息范围内进行清偿。 要是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是有权向未出资的股东进行追偿的。 就如同前面的例子,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替公司清偿了40万后,可向未出资的40万股东追讨这部分款项。 公司的债权人具备权利请求那些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让其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提前到期,以便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 比如,某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未到,但公司面临债务危机,债权人可要求其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来偿债。 总之,股东认缴出资不足会让其在公司债务承担的过程中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很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清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小朱认缴出资80万,实际出资50万;小李和小胡均足额出资。公司负债100万,公司资产仅能清偿40万。债权人要求小朱在未出资的30万本息范围内清偿债务,小朱拒绝。之后小李代偿了30万,向小朱追偿,小朱也不同意。 案情分析: 1、小朱认缴出资不足,按照规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他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债权人的要求合理合法。 2、小李已足额出资,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小朱追偿,小朱不应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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