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全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关系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合同保全这一领域内,撤销权与代位权不仅存在紧密的关联性,同时也各具特色。
它们之间的共同点体现在它们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从而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损害到债权人自身的切身利益。 然而,相较之下代位权则主要针对那些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实质性的威胁; 反之撤销权则着重打击的是债务人实施的那些有害于债权的积极行为,例如主动放弃其债权或者进行无偿的财产转让等等。 从具体的行使条件来看,代位权的行使通常需要满足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这个先决条件,而在撤销权的行使过程中,债务人的行为并不必然以债权到期为必要前提。 至于法律效果方面,代位权的行使将导致债权人能够直接获得清偿,而撤销权的行使则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之重新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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