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转股后能否以借款合同起诉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有关当事人经过调停、和解或清算等途径达成的债权债务约定,则无需遵循此项规定。
关于债转股,其主要涉及将债权转化成股权的洽谈及拟定相关协议,此类行为往往被视作一种清算或和解的手段。 因此,若债转股协议是经由调停、和解或清算等方式达成的,便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 在此情形下,若债转股协议中涵盖了借款合同的各项条款,或者在债转股的过程中明确存在借款合同,理论上便可根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 然而,这通常需要结合债转股协议的具体内容与性质进行判断,同时还需考虑是否存在明确的借款合同条款。 若债转股协议中确实包含了借款合同的条款,或者存在其他确凿证据表明存在借款关系,那么便可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 反之,若债转股协议并未包含借款合同条款,亦无其他证据证实存在借款关系,那么便可能无法直接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 总而言之,能否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关键在于债转股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是否存在借款合同。 若债转股协议中包含了借款合同的条款,或者存在其他确凿证据表明存在借款关系,那么便可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 若缺乏以上条件,那么便可能无法直接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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