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养老机构借钱不还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假如作为债务人的养老机构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不容辞的责任,基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依照第五百七十七条以要求其继续承担还款之责,以此来实现对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全面清偿。
若养老机构没能按预定的期限如期归还借款,债权人同样能够借助于第六百七十六条所赋予他们的权利,主张养老机构需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性步骤: 首先,债权人应发送催款通知给养老机构,要求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如果老年服务机构仍然未能遵照执行,那么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养老机构已提供抵押物,债权人即可基于此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然而,如果前述的种种措施仍难以见效,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养老机构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以及逾期利息,同时视具体情况追究其其他形式的违约金责任。 实施上述措施的过程中,债权人务必注重搜集和保留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催收函、抵押合同等等,为可能的法律程序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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