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钱不还需要提醒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债权人自知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时起,在三年之内尚未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请求;
抑或是权益受损之日起逾越二十载后方才提出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依法拒绝提供保护措施。 这里所说的含义是,若债权人未能在法定时效期限内采取有效行动,他们有可能丧失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债务的权利。 因此,对于那些拖欠债务不予偿还的债权人而言,通常需要在时效期限内积极采取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