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债务人依照既定的合约条款完全履行了其偿付义务,然而债权人无故拒收此项还款,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五百八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提出补偿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的诉讼请求。
在此期间,鉴于债权人自身行为所导致的收款延迟,债务人无须另行负担相关的利息费用。
因此,若债权人亲自上门讨债,债务人有必要首要确保自身已按照约定承担并完成了全部债务清偿责任。
若债务确实已经得到妥善处理,而债权人却无合理缘由地拒绝接受,那么债务人便可依法向债权人提出赔偿因拒绝接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的诉求,同时在债权人收款延迟的这段时间内,债务人也无需再支付任何利息。
倘若债权人仍然坚持索要,债务人则可依法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