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死亡下落不明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债权人身故并且踪迹难觅,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其遗留下来的财产应交由他的妻子、已成人的孩子、父母或者其他自愿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相关人士来负责管理与处置。
若是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争议或者未能找到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选,亦或是这些提到的人都无法胜任此项任务,那么便只好由当地的人民法院来指派合适的人员来接手管理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四十三条规定,被指派的代管人必须尽职尽责地妥善处理债权人留下的财产,保护好这些财产的权益,同时还需要从这些财产中支付债权人所欠下的税款、债务以及其他应该支付的费用。 若代管人因为故意或者严重疏忽而导致债权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他们将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财产代管人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或者失去了代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更换财产代管人。 同样,代管人在有充分理由的前提下,也有权提出更换申请。 总的来说,当债权人离世且行踪不明时,其财产应由法律规定的代管人进行管理,代管人有义务妥善管理并支付债务,而且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他们还有权提出更换代管人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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