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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债务官司还能招标吗
分类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解答
律师解析:
当债务人不当行使自身享有的债权或者与其债权相关联的附随权利,并造成债权人到期债权无法得以妥善实现时,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赋予其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相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若债务人因疏忽或懈怠,未能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债权,从而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及其到期债权的实现,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完全有理由代表债务人行使相关权利,以求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自身债权能够圆满实现,而非单纯地谋求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
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行为本身,并不会直接剥夺债务人参与各类商业活动的合法权益,例如参加招标活动。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到了债务人的特定权利,比如投标权,并且该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债务人可能需要暂时停止参与招标活动。
然而,如果债务人因为债务问题而被限制参与某些商业活动,例如被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那么债务人很可能无法继续参加招标活动。
在这样的情况下,债务人的参与资格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总的来说,除非代位权的行使涉及到债务人的特定权利,并且该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否则债务人通常仍可正常参与招标活动。
但若债务人因债务问题而被限制参与商业活动,那么他可能无法再参加招标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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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