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一千多万法院怎么判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明示的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若被申请执行者确实迫于经济困境而无法实现其还款义务,并且满足此条款中所列举的特定情境,例如“若成为待执行对象的自然人因为财务困窘而无力支付相应债务,自身无稳定收入源,且丧失基本劳动能力”的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裁定,对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做适当的终止处理。
这就表明,实践中的具体运作,若欠款人得以证实自身确为经济压力过大无法承担高额债务,同时又缺乏任何其他收入来源及工作机会,那么司法部门有可能考虑暂停执行相关流程。 然而,这并不代表负债者无需履行其债务责任,仅仅是尚时空出强制性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而已。 倘若未来负债者具备了能够清偿所有款项的能力或者出现具有价值的财产,债权人依然有权提出恢复执行程序的请求,以便追讨本次债务。 在这里我们需提醒注意的是,具体判决的结果仍将受到多个案件客观事实的密切影响,其中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负债者的偿债能力等等重要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