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体现在哪些层面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连带责任欠款的法律效力,其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其一,即针对外部关系人即债权人与欠债人之间因责任欠款而产生的法律效力; 其二,这一部分是针对于内部关系人,即连带责任欠款当事人之间因责任欠款而产生的法律效力。 关于连带责任欠款的外部法律效能,它所体现出的含义主要包括: 每个借债人都负有为达成全部欠款金额的还款义务; 对于债权人而言,他们具有权力向任何一位或多位偿还欠款人要求全额或是部分的欠款; 一旦连带责任欠款的一方或是多方完成了所有的还款义务,剩余的欠款便会自动抹去。 这一种对外效力在欠款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断继续存在之时都是合法且有效的,即便是在个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消失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然而,在作为连带责任人之一的自然人死亡或是该法人解散、破产之际,连带责任欠款的对外效力是否还适用于这种情形呢?接着,我们来探讨连带责任欠款的内部法律效能。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如果其中的某一位责任人或是多位责任人已经成功还清了全部欠款,那么剩下的责任人的欠款也将自动消除。 这位晚些时候还清债务的责任人,有权利向其他的责任人请求,让他们按照他应清偿的部分还款,从而导致了他的追索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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