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借款优先偿还权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个人借款优先偿还权,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在借款债务清偿时,相较于其他债权人,能够优先获得偿还的权利。
下面为你详细阐述: 一、法定优先权 法定优先权是由法律明确赋予特定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当债务人面临破产清算的情况时,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就拥有这种优先权。 比如常见的抵押权人,当债务人向其借款并以房产作为抵押,一旦债务人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抵押权人就可以就该抵押房产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质权人、留置权人同理,他们对相应的担保财产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种法定优先权的设定,是为了保障特定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时,能够相对更有保障地收回借款。 二、约定优先权 除了法定优先权,借款双方还可以通过在借款合同中进行约定来确定优先偿还权。 例如,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在债务人存在多项债务时,对本笔借款要优先进行偿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否则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无论是法定优先权还是约定优先权,其行使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及程序来进行,这样才能确保优先偿还权的合法、有效行使。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5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后小朱经营失败,欠下包括小胡、小丽、小静等多人债务,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清算。此时,在偿还债务时,小李主张对抵押房产有优先受偿权,而小胡等普通债权人对此有异议。此外,小朱此前与小静借款时曾约定该笔借款有优先偿还权,也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抵押权人,依据法定优先权,在小朱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小胡等的受偿权,这是法律赋予担保物权人的权利。 2、小朱与小静约定的优先偿还权,若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则小静可按约定享有优先偿还权;反之,则约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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