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共同债权的认定有何规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共通之债权,往往特指出现在婚姻关系持续过程中,由夫妻双方面向第三者所享有之债权。
举例来说,当夫妇二人为同向其他人提供借款而达成之债权。 在进行判定之时,核心问题在于此项债权的从业究竟是源自于双方之间的共同意愿表达,还是说该债权的获取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亦或共同生产经营所需。 若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丈夫或妻子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负担之债务,通常情况下,并不归类于夫妻共通之债权,然而,债权人如能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的,则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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