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前有债务女方还要承担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离婚之前的各项债务归属事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评价和判断。
倘若此项债务是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协议或在其中一方进行追认等行为产生的,表明这一切都是以共同意愿表达的方式而确定下来的; 又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出于家庭生活日常所需的债务,那么另一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若在此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笔债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或是基于夫妻二者之间的共同意愿所形成的债务,那么另外一方则通常无需承担这一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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