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有一方有欠债怎么处理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有任何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举借的款项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畴之外,则此类债务应视为非夫妻共同之债,且须由借款的单方面当事人自行承担偿还责任。
然而,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则此种情况下,该债务仍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那些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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